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和《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潍坊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潍政发〔2020〕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寿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且拥有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以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包括:
(一)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50%及以下,但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与非国有投资主体合作建设,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将取得部分或者全部所有权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
(四)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投资建设,通过政府定价、特许经营等方式取得收益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审计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寿光市审计局是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第四条 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按照“量力而行、质量为先”“重点项目必审、非重点项目抽审、行业轮审”的原则,将关系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的政府重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群众关注或政府交办的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项目列入年度审计监督计划。建设单位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每年12月份将具备审计条件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报寿光市审计局,寿光市审计局编制下一年度审计计划,经寿光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批准后实施审计。经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要告知寿光市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
第五条 寿光市审计局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和投资绩效情况,依法实施审计监督。寿光市审计局对政府重点投资建设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寿光市审计局要加强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不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不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
第六条 开展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根据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确定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
第七条 寿光市审计局、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等要建立健全公共投资建设审计的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程建设及审计中存在的问题,通报审计情况。寿光市审计局要定期向寿光市政府报告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并及时报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或重要问题。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情况纳入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向寿光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寿光市审计局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将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向有关部门通报,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寿光市审计局实施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规定要求选聘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参与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计和跟踪审计。寿光市审计局要加强对参审中介机构和参审人员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参审中介机构审核结果的复审力度,制定严格的考核办法,对其执业情况及时监督,落实淘汰制度。
第九条 寿光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教育和体育局、卫生健康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审计监督,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寿光市审计局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守审计纪律和回避等制度,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 工程竣工结算和决算审计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组织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审核,寿光市审计局在建设单位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核后进行审计监督。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寿光市审计局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确需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经寿光市审计局负责人批准。
第十一条 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项目投资控制和建设管理情况;
(三)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四)工程造价情况,主要有:工程量是否真实;材料(分部、分项工程)单价是否是投标价格或同期同类市场价格;套用定额计算工程造价的,定额套用是否准确,取费是否符合规定;工程招标、投标及施工合同是否合规合法,施工合同是否得到有效履行;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签证是否真实、有效;
(五)其他需要审计的情况。
第十二条 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主要有:投资估算、概算、预算、工程结算(决算)编制是否真实、准确,是否按规定进行审核或审批,控制是否有效;资金来源是否落实,是否合规合法;建设支出是否真实、合法,各项费用支出是否符合标准,是否得到了有效控制;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真实,是否办理了验收手续;各项结余资金是否真实,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购置的固定资产是否变价处理或登记入账,应收、应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
(三)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四)土地利用和征收补偿情况;
(五)环境保护境况;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情况。
第十三条 实施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招标代理、项目管理和咨询等单位取得建设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 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寿光市审计局的要求报送下列资料(包括文档资料、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一)项目审批(核准)的相关文件;
(二)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勘察、设计等有关资料;
(三)项目招投标资料、合同(协议);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包括设计变更、图纸会审记录、施工组织设计、现场签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竣工图纸、竣工验收报告、监理日志、有关会议纪要;
(五)项目结算资料,包括工程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有关计价文件以及计价依据等;
(六)项目财务收支账册、凭证、竣工决算报表;
(七)项目内部控制管理有关资料;
(八)项目投资绩效有关资料;
(九)有关部门和单位出具的检查结论;
(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寿光市审计局对有关事实认定的证据材料,应当送相关单位或者人员进行核实及确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应当于证据材料送达之日起10日内反馈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但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证据材料仍然有效,审计人员应当注明。
第十六条 寿光市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按程序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机关,逾期未送交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七条 寿光市审计局出具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应当作为有关部门批准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管理,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的理由。
第三章 项目跟踪审计
第十九条 对确定的跟踪审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寿光市审计局的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条 实施项目跟踪审计,要抓住征地拆迁、工程招投标、施工合同、设备材料价格、工程变更、隐蔽工程签证、资金管理使用、工程质量管理、工程竣工结算和决算等关键环节进行审计。
项目跟踪审计中有关工程竣工结算和决算审计,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绩效审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审计,是指寿光市审计局在对项目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的基础上,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并对其进行分析、评价和提出审计建议的审计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寿光市审计局进行项目绩效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报送相关绩效审计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经济性,包括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审批(核准)、招标、设计、施工等各环节的投资控制情况;
(二)效率性,包括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招投标、设计、施工等各环节的管理原则、制度、措施、资金利用及其执行情况;
(三)效果性,包括项目的预期目标、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情况。
第二十四条 进行绩效审计时,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寿光市审计局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寿光市审计局应当对绩效审计事项进行审计评价,提出改进和完善建设管理、提高效益的措施和建议。审计评价应做好与寿光市财政局、建设单位等有关单位的沟通,听取其合理化意见。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审计建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寿光市审计局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处罚。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寿光市审计局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在审计中发现有关单位和个人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寿光市审计局。
(一)违反规划、征地用地、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三)重大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未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
(四)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未按照审批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实施建设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处罚。
第二十九条 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多付工程款的,责令追回。未追回多付工程款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工程价款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据实调整工程价款。
第三十条 审计发现审计调查对象以高估冒算、虚报套取、关联交易等方式骗取项目资金的,应当责令被审计单位予以追回,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寿光市审计局在履行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职责时,应当自觉接受市监委、项目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收受贿赂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参审中介机构及参审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审计结果失实以及发生其他重大过失、违约等情况的,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并向社会公告;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寿光市审计局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专业人员实施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寿光市审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