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人民政府合作协议法制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寿光市政府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的法制审核工作,提高审核质量和效率,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合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协议,是指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签署的涉及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双招双引等方面的契约性法律文件,包括合作框架协议、战略合作协议、合作备忘录等。
因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应急措施订立的行政协议不适用本办法。
属于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应当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第三条 合作协议法制审核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尽责、审慎、公平原则。
第四条 合作协议法制审核工作由司法局负责。
采用省以上制定的示范文本签订合作协议、且未对实质性条款进行修改的,可以不再报司法局审核。
第五条 订立政府合作协议应当确定协议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调查核实合作方的主体资格、信用、履约能力以及担保等情况;(二)负责合作项目的调研论证、风险评估、磋商谈判及合作协议文本的拟定与修改,确保合作协议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三)负责对合作协议文本中专业性、技术性内容进行审核把关;(四)采用政府采购或者招投标方式确定对方当事人的,负责对采购程序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五)负责协议的履行,协议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六)负责妥善保管协议文本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并按规定整理、移交;(七)其他应当由承办单位负责的事项。
第六条 承办单位应当主动起草协议文本,不得将合作协议文本完全交由合作方拟定。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合作协议文本,承办单位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起草,承办单位做好审核把关。
第七条 协议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重点项目、事关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影响较大的协议,承办单位应当聘请法律、财务以及有关方面专家全程参与。
第八条 承办单位将合作协议文本报送法制审核前,应当履行下列主要程序:(一)核实情况。对合作方身份和合作项目的真实性、可靠性等情况进行核查。包括合作方的主体资格、资产状况、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进行核查了解,必要时可以进行资信调查。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二)评估论证。对合作事项涉及的法律、经济、技术、社会稳定、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风险进行分析,必要时进行风险评估。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者涉及重大、疑难、敏感事项的,应当邀请有关专业机构、专家进行论证,并征求法律顾问或者公职律师的意见。(三)征求意见。合作协议内容涉及其他部门、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并按程序会签或收集书面反馈意见。(四)合法性审核。承办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合作方主体资格、合作协议拟定程序及合作协议文本的合法性、合理性等进行审核,形成书面审核意见。(五)集体讨论。承办单位办公会议应当对合作协议文本进行研究讨论。
第九条 承办单位送请法制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一)送审公函;(二)合作协议送审稿;(三)拟定合作协议的依据、批准文件等;(四)包含拟定背景、过程等情况的起草说明;(五)合作协议对方当事人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知识产权状况调查材料等;(六)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情况汇总表及反馈意见复印件)、部门会签、评估论证、公平竞争审查等情况的书面材料;(七)承办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出具的部门合法性审核初审意见及其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八)承办单位办公会议纪要;(九)采购程序合法合规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十)法制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承办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补正或者重新报送,补正材料时间不计入法制审核时限。承办单位逾期未按要求补正或者重新报送的,司法局可以将其材料退回。
第十条 法制审核的内容包括:(一)合作协议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二)合作协议主体是否适格;(三)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合理、对等;(四)合作协议主要条款是否完整、有效,用语是否严谨、规范;(五)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 对内容复杂、专业性或者技术性强、争议较大的合作协议,司法局可以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者有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咨询论证意见作为出具法制审核意见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 司法局在审核过程中,需要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时,承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法制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者有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期限内。对内容复杂、专业性或者技术性强、争议较大的合作协议,司法局可以适当延长审核时限,但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政府安排的紧急性合作协议,承办单位应当就紧急情况作出书面说明,由司法局合理确定审核时间。
第十四条 司法局完成法制审核后,应当出具法制审核意见书。法制审核意见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审核的基本情况;(二)审核结论;(三)存在合法性问题的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司法局就合作协议文本出具法制审核意见,因承办单位未按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程序,报送材料不全或者虚假产生法律风险及其他后果的,由承办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司法局不负责对合作协议外文版的法制审核。
第十七条 司法局出具的合法性审核意见书和有关部门提供的合理性意见作为政府审定合作协议的重要参考。承办单位提请政府审定合作协议文本时,应当提交上述单位出具的审核意见并对采纳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八条 合作协议正式文本签订后,承办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文本复制件报司法局备案存档。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应当对合作协议签订、履行、监督过程中产生的原始材料及时归档、妥善保管;需要移交的,应当按程序移交。
合作协议档案材料包括:
(一)合作协议正式文本、附件及有关补充协议、变更协议等资料;
(二)合作协议相对方的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的材料;
(三)合作协议谈判、协商材料,包括谈判及签订过程中的背景资料、往来函电、会议会谈纪要、视听资料等;
(四)合作协议订立的依据、批准材料;
(五)承办单位审核意见、司法局法制审核意见及法律顾问意见;
(六)合作协议履行情况记载;
(七)法院裁判文书、仲裁文书、调解文书等纠纷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
(八)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寿光市××局关于政府合作协议审核函
2.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意见
3.《××××××××》征求意见情况汇总表
4.涉法条款法律依据清单
5.公平竞争审查表
附件1
寿光市××局
关于政府合作协议审核函
司法局:
现将我单位起草的《××××××》送审稿及相关材料报送你局,请予审核。
分管领导:××× 联系人:×××
联系电话:×××(座机) ×××(手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意见
我单位××科人员××、××分别从以下几方面对合作协议草案进行了合法性审核,具体意见如下:
1.权限方面:合作协议主体是否适格。
2.程序方面:有关的程序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内容方面:合作协议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合理、对等;合作协议主要条款是否完整、有效,用语是否严谨、规范;是否对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产生不良影响。
4.其他方面:……。
我们认为合作协议草案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征求意见情况汇总表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
部门 |
修改意见 |
是否采纳 |
未采纳原因 |
附件4
涉法条款法律依据清单
单位:(盖章)
序号 |
送审协议涉法条款 |
依据具体条款 |
备注 |
1 |
协议第X条 |
本条依据《XX法》第X条第X款、《XX条例》第X条第X款...... |
|
说明: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政府合作协议、政策类文件等的合法性审核送审材料提供法律依据时均参照本格式。
附件5
公平竞争审查表
年 月 日
政策措 施名称 |
|||||||
涉及行 业领域 |
|||||||
性质 |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 □ 政府合作协议 □ 规范性文件 □ 其他政策措施 □ |
||||||
起草 机构 |
名 称 |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
审查 机构 |
名 称 |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
征求意 见情况 |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
||||||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
|||||||
专家咨 询意见 (可选) |
(可附专家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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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影响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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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
是/否 |
||||||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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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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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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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
|||||||
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
|||||||
二、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 |
是/否 |
||||||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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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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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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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
|||||||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
|||||||
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
是/否 |
||||||
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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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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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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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
|||||||
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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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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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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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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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水平 |
|||||||
五、是否违反兜底条款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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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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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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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违 反相关 标准的 结论(如 违反,请 详细说 明情况) |
(可附相关报告) |
||||||
适用例 外规定 (在违 反相关 标准时 填写) |
是 □ 否 □ |
||||||
选择 “是”时 详细说 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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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 要说明 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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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机 构主要 负责人 意见 |
签字: 盖章: |
(不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不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出具相关说明)
寿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议题合法性审核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寿光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合法性审核工作,提高行政决策法治化水平,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常务会议涉法议题的合法性审核工作,适用本规定。
应当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府合作协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政策类文件参照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司法局负责政府常务会议涉法议题的合法性审核工作,不得以征求司法局意见的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常务会议议题提报部门(以下简称“提报部门”)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在提交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前,提报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出具书面意见,并且就议题内容达成一致。存在较大分歧、尚未达成一致的议题,暂缓进行合法性审核。
按照规定应当进行公示、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提报部门应当在提交合法性审核前完成上述工作。
第五条 提报部门应当对常务会议议题内容进行鉴别,需要 进行合法性审核的议题主要包括:
(一)有具体行政管理措施,可以作为行政机关对外履行职权、开展行政管理依据的;
(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进行规范的;
(三)涉及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行使民事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
(四)涉及财政资金使用、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内容的;
(五)其他有涉法内容、需要合法性审核的议题。
第六条 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核的议题,提报部门应当进行合法性初审、出具审核意见,充分听取部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并经提报部门集体研究同意。部门审核意见应当有该议题内容是否合法的明确判断。
不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核的议题,提报部门应当在部门审核意 见中写明该议题不需要合法性审核的原因。
第七条 提报部门在议题的调研起草、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 发挥本部门法制机构、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的作用。
第八条 提交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时,应当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审核函;
(二)部门初审意见(加盖公章)、部门法律顾问法律意见和部门集体研究记录;
(三)征求意见情况汇总表及相关部门书面反馈意见;
(四)提报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文本、附件(一式两份);
(五)法律依据清单及相关文本(不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核的无需提供);
(六)集体讨论决定会议纪要或者会议记录;
(七)进行合法性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送审材料不全的,司法局可以不予受理或者要求提报部门 限期补送,到期未补送的可以退回提报部门。
第九条 提报部门一般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需要合法性审 核的常务会议议题进行送审;提报部门确定不需要进行合法性审 核的,可以提前2个工作日送审。为保证合法性审核意见的质量,常务会召开前2日内送审的议题材料司法局原则上不予审核。
司法局应当完善内部合法性审核程序,在上述时间内完成 审核。
第十条 司法局应当对议题是否需要合法性审核进行鉴别,对需要审核的议题内容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法定职权、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等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可以采取书面审核、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应当听取有关领域专家学者意见。
第十二条 司法局完成合法性审核后,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载明下列内容:
(一)议题内容合法性的明确判断;
(二)就存在的合法性方面问题或者法律风险,提出处理意见或者相关建议;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三条 提报部门采纳司法局合法性审核意见情况,应当在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时作出说明;未采纳司法局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会前告知司法局。
第十四条 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核的议题,未经合法性审核或 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第十五条 政府法律顾问全程参与政府常务会议,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听取法律顾问意见。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寿光市××局关于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审核函
2.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意见
3.《××××××××》征求意见情况汇总表
4.涉法条款法律依据清单
附件1
寿光市××局
关于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审核函
司法局:
现将我单位起草的《××××××》送审稿及相关材料报送你局,请予审核。
分管领导:××× 联系人:×××
联系电话:×××(座机) ×××(手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意见
我单位××科人员××、××分别从以下几方面对议题草案进行了合法性审核,具体意见如下:
1.主体方面:……
2.权限方面:议题起草坚持职权法定原则,所涉及管理事项未超越权限。
3.程序方面:符合法定程序,并广泛征求了各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征求了有关企业、行业协会意见),并根据意见反馈情况进行了修改。
4.内容方面:议题主要内容为……,未增设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事项,未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未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也不包含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内容。
5.其他方面:可能存在的风险等……
经审核,我们认为,议题草案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请司法局予以审核。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征求意见情况汇总表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
部门 |
修改意见 |
是否采纳 |
未采纳原因 |
附件4
涉法条款法律依据清单
单位:(盖章)
序号 |
送审议题涉法条款 |
依据具体条款 |
备注 |
1 |
议题第X条 |
本条依据《XX法》第X条第X款、《XX条例》第X条第X款...... |
|
说明: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政府合作协议、政策类文件等的合法性审核送审材料提供法律依据时均参照本格式。
寿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增补清单
寿光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增补清单 |
|
制发主体名称 |
制发代码 |
寿光市烟草专卖局 |
030 |
寿光市国家保密局 |
031 |
寿光市公务员局 |
032 |
寿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033 |
寿光市政府侨务办公室 |
034 |
寿光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035 |
寿光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
036 |
寿光市档案局 |
037 |
寿光市残疾人联合会 |
038 |
寿光市人民政府圣城街道办事处 |
039 |
寿光市人民政府洛城街道办事处 |
040 |
寿光市人民政府文家街道办事处 |
041 |
寿光市人民政府孙家集街道办事处 |
042 |
寿光市人民政府古城街道办事处 |
043 |
镇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清单 |
|
制发主体名称 |
制发代码 |
侯镇人民政府 |
001 |
稻田镇人民政府 |
002 |
上口镇人民政府 |
003 |
羊口镇人民政府 |
004 |
营里镇人民政府 |
005 |
纪台镇人民政府 |
006 |
台头镇人民政府 |
007 |
化龙镇人民政府 |
008 |
田柳镇人民政府 |
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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