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寿光市委员会提案工作规定
(2020年3月30日政协第十届寿光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全国政协、山东省政协、潍坊市政协《提案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政协提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党委政府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推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市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每届市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大会预备会议决定。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全体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八条 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市政协常务委员会提案工作情况报告,向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征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务;
(四)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和处理,对立案的提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五)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未按期办复的及时催办;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
(八)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和评选表彰,逐步推动提案工作公开化,加强提案信息化建设;
(九)组织提案工作学习研讨和经验交流,开展提案工作理论研究和业务培训;
(十)加强与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与协作,加强与市政协委员和市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一)接受上级政协提案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十二)加强与各县市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市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三)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一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全市的中心工作,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
(二)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者,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小组、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或该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核。
(四)提案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方式提交。
第十二条 提案可以在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三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提案者资格、提案格式和提案内容的审查,符合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根据提案的内容由市政协提出转办建议,转交市政府办公室,由其确定具体承办单位,并及时交付办理。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对内容相同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并案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提案者。
第十四条 不符合本规定第三章要求,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的;
(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的;
(五)属于学术研讨的;
(六)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七)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八)指名举报的;
(九)涉及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和调查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
(十)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一)超出本市管辖权范围的;
(十二)其它不适合立案的。
不予立案的,应当及时告知提案者,视情以意见和建议等形式转送有关部门参阅,提案者也可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
第十五条 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委员会根据会议议程确定会议期间提案统计截止时间。在截止时间之后提出的提案,作为平时提案统计。全体会议召开前3个月内提出的提案,在征求提案者意见后,除须立即处理的外,一般与即将召开的全体会议期间提出的提案一并审查处理。
第十六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以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或者进行调查研究,写出专题报告,送有关部门参考。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七条 承办提案的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各镇街区党(工)委、人民政府等,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承办单位应不断完善办理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人,保证办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提案通常通过专题会议进行转办,各承办单位若发现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提案,应及时退回并说明理由。若已接收了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提案,应于7个工作日内与市政府办公室联系,协商重新转办,并及时告知市政协提案委。各承办单位不得私自将提案转交其他单位办理。
(三)承办单位对提案所提建议科学合理的,应集中力量抓好落实;因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列入工作计划或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难以落实的,要说明情况,取得提案者的理解。
(四)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同办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将会同办理意见告知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各承办单位只就本单位办理部分答复提案者。
(五)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在收到办理复文后,应当及时反馈对办理结果的意见。
(六)承办单位应当将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的必经环节,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办理,作进一步的答复。
(七)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案进行答复。会议提案一般自闭会后3个月内办复,若提案复杂,不能按时办复的,应及时与市政协提案委、提案者沟通情况,但最迟应于当年9月底前办复;平时提案应及时办理,最迟应于当年10月底前办复。
(八)提案答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承办单位公章。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送第一提案者;界别、小组、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送召集人或提案单位。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十八条 提案的督办由市政协办公室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对反映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的,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提案,进行重点督办。
第二十条 重点提案的确定,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会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对当年立案的提案进行研究筛选,提出重点提案候选名单,经市政协分管主席审阅后提交主席会议审定。
第二十一条 重点提案确定后,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市政协班子成员从中选定1件或1件以上作为牵头督办的重点提案。重点提案的督办,可以采用协商座谈、专题视察、实地调研、走访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提高办理质量。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二十二条 对于未按期办复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及时催办。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表彰
第二十三条 对于优秀提案、提案承办先进单位,由市政协组织实施表彰。评选表彰活动每年举办一次。
第二十四条 优秀提案的评选条件:
1.选题准确,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反映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爱国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地方重要事务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2.反映情况真实,分析问题深刻,建议明确具体,针对性、可行性较强。
3.对宏观决策、长远规划有重要参考价值,对促进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具有较为明显的成效。对承办单位改进工作有较为明显的推动作用。
第二十五条 提案承办先进单位的评选条件:
1.领导重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对政协提案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要求,主要领导亲自抓,有分管领导,有专人承办,与本单位中心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检查、同落实。
2.程序规范。建立健全提案办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得到较好地落实。复文规范,答复认真,办理工作达到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要求。
3.注重协商。积极开展提案办理协商,采取座谈、调研、走访、电话、信函等方式,与提案者进行沟通协商,积极推动办理落实。在书面答复前,主动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
4.成效明显。对提案反映的问题,凡能解决的,做到抓紧解决;凡条件所限一时解决不了或确实无法解决的,实事求是地向提案者做出解释,不敷衍搪塞,并在完善决策、改进工作中,充分吸纳提案者的意见和建议。提案办结率达到100%。
第二十六条 优秀提案、提案承办先进单位的评选应当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优秀提案由提案承办单位推荐或者提案者自荐;提案承办先进单位由提案者推荐。推荐结果报市政协主席会议审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经政协寿光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