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森淼置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于鹏、左德忠诉你单位劳动报酬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寿劳人仲案字[2021] 1935-1936号裁决书,依法裁决你单位支付于鹏工资154726.92元、经济补偿金30000元;支付左德忠工资570141.02元、经济补偿金93630元。自公告起 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寿光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22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