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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光市浙江商会章程(草案)
作者:寿光市工商联 日期:2010年03月30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 :寿光市浙江商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寿光市委统战部、市工商业联合会领导,由浙江籍在寿光的工商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依法自愿组成。其工作方针是:凝聚、服务、维权、沟通、学习。按照互补、互助、互敬、互谅的原则,促进商界、会员之间的各层面的信息交流与共享。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相关规定,做好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同业关系,发挥浙江工商企业的经营特色与优势,立足寿光市场,面向全国、走向世界。为促进商品流通和行业发展,巩固和提高浙江人在寿光的整体形象和信誉,进一步为发展寿光和浙江的经济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隶属关系:业务主管部门是寿光市委统战部、寿光市工商联。商会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社团登记管理条例为规范,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商会办公驻地:寿光市商务小区(待定)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令、法规、提高浙江人的法制观念,自觉依法经营。

二、配合寿光市人民政府开展正常的商务活动,为会员服务并对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沟通会员单位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帮助会员解决在经营中遇到的新、疑、难问题。做到为其排忧解难,解决矛盾纠纷,调节同业关系,疏通经营渠道。

四、组织各种商务联谊和学习考察活动,交流经验,碰撞智慧,开阔视野,共同发展。

五、介绍经济技术信息和商情动态,及时反馈经济技术信息、市场行情,搜集和整理研究各行业发展的方向和目标,介绍经营、仓储、生产、住宿等场地,提供贸易机会、资金融通、人才培训,寻找项目合作伙伴等服务。

六、开展行业之间的各种活动,鼓励会员坚持文明经商,讲究职业道德,发扬爱国、爱民、敬业、守法精神。

七、开展会员之间的联谊活动,联络感情,增进共识。

八、鼓励会员在寿光多创办实业,为繁荣寿光市场,促进寿光与浙江两地经济发展多做贡献。

九、鼓励会员投身参与扶贫和各项公益活动。宣传并向社会推荐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先进事迹和优秀个人,不断提高会员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

会员

第七条  凡是浙江籍人士创办的经工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的各类在寿光企业、工商企业及个体经营户,承认商会章程和履行会员义务的,均可申请入会.经商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成为商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商会的意愿;

(二)拥护商会的章程,积极参加商会活动,履行会员义务;

(三)经营状况稳定、信誉良好。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有两位理事以上的会员举荐;

(二)提交入会申请书;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送会员证(或卡)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商会内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商会领导人、工作人员及其工作有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有权参加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优先享受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享受商会编辑及转发的有关报刊、信息等资料;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商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商会有关决议,维护商会的信誉和利益;

(二)积极参加商会活动,并按商会安排的工作任务及时向商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三)会员不组织、不参加有损于政府和商会形象的一切活动;

(四)完成商会委托的工作及其它应尽的合理义务;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多缴不限。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商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会员大会是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其职能是:

(一)制定和修改商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工商联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生效。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及其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等;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中的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如有必要可以随时召开。

第二十四条  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素质好;

(二)在老乡中有较高的威望,具备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和信誉,作风正派。

(三)在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乐于奉献,组织协调能力强,甘为老乡服务。

(四)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有实力,有影响力。企业负责人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商会聘任名誉会长或顾问若干名。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主管单位审查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期为三年,其任职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市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商会的会长为本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商会的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督促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提名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分会,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在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有偿服务收入。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创办经济实体、企业利润收入(依法纳税)及其他合法收入;

(五)利息。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商会参照国家社团的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二条  会费必须用于商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企业和个人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三十六条  商会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商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于商会的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商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在十五日内由寿光市主管单位审批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

第四十二条  商会终止前,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商会终止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商会经市业务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商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20101 10151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报寿光市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