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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须知
一、办理收养登记具有权属范围,符合下列情况的收养登记由寿光市民政局负责审核登记:
1、收养在本市范围内捡拾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2、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生父母或者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在本市;
3、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被收养人生父母的常住户口在本市。
二、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30周岁(夫妻共同收养的,夫妻均须年满30周岁);
2、无子女;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三、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四、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4、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单方送养。
5、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
五、办理收养登记基本过程:
1、凡在寿光市范围内捡拾到被遗弃的婴儿,必须立即向附近的派出所报案;
2、派出所经过调查,对确实查找不到被遗弃婴儿的亲生父母或监护人的,应出具证明,由民政局在县级以上报纸进行公告(暂定寿光日报进行公告)。
3、对在寿光日报登出寻人公告后60天内无人前来认领或提供查找线索的“弃婴”,可以被符合条件的收养人收养;
4、愿意收养上述“弃婴”的收养人可以正式提出收养申请,到有关部门出具相关证明。资料齐全后,夫妻双方带弃婴(三者必须亲自到场)到市民政局婚姻、收养登记处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六、办理收养登记所需手续:
(一)、收养在本市范围内捡拾的其他弃婴和儿童所需手续:
除了需提供第六条第〈一〉款的第1、2、4、5、6、7、项手续外,还需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2、 刊登有查找弃婴或儿童生父母公告的寿光日报;
3、原派出所出具的自公告登出后60天内无人前来认领的证明;
4、收养人所在镇或所属部门计生办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有效期3个月);
〈二〉、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所需手续:
除了需提供第六条第〈一〉款的第1、2、4、5、6、7、项手续外,还需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所在镇或所属部门计生办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有效期3个月);
2、送养人(也就是生父母)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有效期3个月);
3、 送养人与计生办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效期3个月);
4、送养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夫妻送养的还需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6、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需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有效期 3个月);
7、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送养时,需提交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有效期3个月);
8、送养人与被送养人2寸合影照片1张。
〈三〉、收养非福利院抚养的孤儿所需手续:
除了需提供第六条第〈一〉款的第1、2、3、4、5、6、7、项手续外,还需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2、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的,需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3、送养人(也就是监护人)和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有效期3个月);
4、送养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送养人(也就是监护人)是夫妻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6、送养人与被送养人2寸合影照片1张。
〈四〉、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所需手续: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等条件的限制。除了需提供第六条第〈一〉款的第1、2、4、5、6、7、项手续外,还需提供下列手续:
1、收养人所在镇或所属部门计生办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有效期3个月);
2、送养人与镇计生办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效期3个月);
3、送养人和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有效期3个月);
4、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5、送养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夫妻送养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7、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需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有效期 3个月);
8、送养人与被送养人2寸合影照片1张。
七、下列情况的收养不属寿光市民政局审核登记范围:
1、收养其他省、市、县的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应到该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
2、收养在其他省、市、县范围捡拾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应到该弃婴、儿童发现地的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
3、收养其他省、市、县的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应到其生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
八、收费标准与依据
收费依据:计价格[2001]523号
收费标准:250元。
九、办公地址、联系电话:
办公地址:寿光市银海路389号(东亚家俱城对面)
联系电话:5258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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