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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收养子女”户口

  一、申办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根据《收养法》规定,符合收养条件的公民。
  二、所需资料
  1、收养人的书面申请;
  2、收养人户籍证明;
  3、收养人单位证明;
  4、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或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
  三、办理程序
  1、收养人向其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派出所审查同意后,填写《收养子女落户呈批表》报公安局批准落户。
  四、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审批办结。
  五、收费标准
  办理准迁证每证工本费5元;迁移证每证工本费5元;户口簿变更,每次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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