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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户口迁移

  一、申办范围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公民,申请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迁入(“三投靠”);
  (二)我市行政区域内购房的公民,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迁入;
  (三)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工作的干部、职工调动迁入;
  (四)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学生落户;
  (五)复退转业军人落户;
  (六)刑释、解教人员落户。
  二、所需资料
  (一)三投靠: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户籍证明;
  3、居委会或单位落户证明;
  4、《结婚证》;
  5、乡镇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的计生证明;
  6、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二)购房: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户籍证明;
  3、购房地接收落户的证明;
  4、《结婚证》;
  5、乡镇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的计生证明;
  6、《房产证》。
  (三)干部、职工调动:
  1、户籍证明;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3、人事、组织、劳动部门《商调函》或《干部(职工)介绍信》。
  (四)毕业学生:
  1、《报到证》、《毕业证》;
  2、《户口迁移证》;
  3、《干部介绍信》或《落户介绍信》;
  4、 接收单位证明。
  (五)复退转军人:
  军队转业、离退休干部、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的转业、退伍证明和离退休证明。
  (六)刑释、解教人员:
  1、刑释、解教人员的刑释、解教证明;
  2、接收单位证明。
  三、办理程序
  1、(一)、(二)项申请人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派出所审查基础材料后,填写《户口迁入呈批表》,经市公安局审批后,发准迁证迁入落户。
  2、(三)项申请人直接到市公安局警务大厅办理准迁手续。
  3、(四)、(五)、(六)项申请人直接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四、办结时限
  (一)、(二)项10个工作日审批办结;(三)、(四)、(五)、(六)项15分钟审核办结。
  五、收费标准
  办理准迁证每证工本费5元;迁移证每证工本费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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