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出生、死亡登记
一、申办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公民所出生的婴儿及公民死亡,均应办理出生、死亡登记。
二、所需资料
1、出生登记: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计划生育证明;
(3)居民户口簿。
2、死亡登记:
(1)死者居民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
(3)《居民死亡证明书》。
三、办理程序
1、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派出所提供有关证明,申报出生登记;
2、公民死亡火化前,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供有关证明,申报死亡登记;
3、派出所审核后,办理出生、死亡登记,同时注销死亡者户口。
四、办结时限
15分钟审核办结。
五、收费标准
出生婴儿需立户的,办理户口簿,每本10元;户口簿变更,每次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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