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档案法律、法规,加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监督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山东省档案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贯彻实施档案法规的监督检查以及依法对违反档案法规行为的查处。
二、执法监督对象
寿光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
三、执法监督内容
1、贯彻实施《档案法》、《山东省档案条例》。
2、依法查处违反档案法规的行为。
四、执法监督机关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局)是我市贯彻并监督执行档案法规的机关,依法行使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权,并依法对违反档案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执法监督检查形式
1、对涉及档案内容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2、建立档案执法情况报告制度。
3、开展各种形式的档案执法检查。
4、受理群众举报、申诉。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形式。
六、执法监督检查的范围
1、未建立档案工作或档案管理制度的。
2、档案保管条件差,危及档案安全的。
3、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执行制度不严,可能造成档案损毁的。
4、发现档案破损、变质、下落不明或泄密等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5、拒不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的。
6、不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7、科研成果、产品试制、基建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鉴定验收时,未按规定验收档案,致使档案残缺不全的。
8、借阅档案未按规定及时归还,且屡催不还的。
9、在保管或利用档案中涂改、撕毁、丢失档案的。
10、其他可能导致档案损毁的行为。
七、查处违反档案法规案件的程序
1、调查。
2、处理。
3、上报备案。
确认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较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市档案局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签发《违法行为查处通知书》,直接通知违法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协助执行。
确认违反档案法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市档案局按法定程序移交市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执法监督检查备案
市档案局将结案的违反档案法规案件的所有材料按规定报潍坊市档案局备案。
九、执法监督检查机构
市档案局业务指导科为我市档案执法监督检查的执行机构,负责受理群众举报、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