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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光市2009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
中国·寿光 shouguang.gov.cn 点击数:  2009年01月18日 打印文章 

寿政发[200872  

   

寿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寿光市2009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寿光市2009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OO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寿光市2009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农民群众健康水平,有效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保持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1号)和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案的实施意见》(鲁卫农卫发[2008]8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合范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必须是我市登记为农业户籍的居民,或者是根据其家庭享受的计划生育政策、退伍兵安置政策和城市低保政策来界定其是否属于农民。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及其他城镇居民、非寿光市户籍的人员不能参加我市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府组织,自愿参与,多方筹资的原则。

(二)坚持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

(三)坚持农村合作医疗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四)坚持农民得实惠的原则。  

(五)坚持政策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政府的领导下实施,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年度综合考核目标。2009年度, 新农合镇(街道)和行政村覆盖率达到100%,农民参合率达到100%

第二章   资金的筹集

   

第五条 筹资方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每年筹集一次, 11  1231 为一个筹资年度。2009年度筹资期从 20081223日起  20081231 结束。

(一)农民承担部分坚持自愿原则,逐步引入市场机制,由镇、街道负责整户筹集,并为参合农民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在资金到位一周内拨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账户。

(二)市财政承担部分在3月底前划拨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第六条 筹资标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2009年人均筹资总额为110元。

(一)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整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

(二)各级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补助80元,其中:中央、省财政补助29元,潍坊市补助7元,寿光市补助44元。

(三)有条件的村集体和其他经济组织要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适当扶持,但扶持资金不得向农民摊派。

第七条 建立和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认真落实《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多渠道筹集资金,对患大病的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及其它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农民实行医疗救助,资助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有关待遇。

第三章    管 理

   

第八条 管理机构。市镇两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工作。办公室人员及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支付。市镇两级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相应配套政策。

(二)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管理使用。

(三)负责医药费用的审核和报销,并定期公布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查和监督检查。

(五)负责定期向同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上级有关机构汇报工作情况,准确及时报送各种报表。

(六)负责同级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九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权利和义务:

(一)必须以户口本为准整户参加,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

(二)自觉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因病到定点或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享受规定的医药费用补偿。

(四)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条 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制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须持《寿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到定点医疗机构诊疗疾病和到各合作医疗补偿机构报销有关费用。

第十一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采取财政专户管理,收支两条线,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二条 各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各补偿机构按规定每月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报送有关报表,经统一审核后,按实际支出金额拨付到各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各补偿机构。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参合农民个人缴纳和财政补助的资金分为一般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一般统筹基金分为门诊统筹基金、住院统筹基金和其他基金,分别用于门诊和住院报销。门诊统筹基金和其他基金占当年筹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不超过35%,住院统筹基金和当年风险基金的比例不低于65%,其中当年提取风险基金的比例不大于3%

第十四条 医药费用报销标准: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定点镇、街道卫生院和卫生所就诊发生的门诊费用(包括门诊辅助检查费用),报销比例为25%,门诊中草药和门诊中医治疗项目费用报销比例为35%,门诊慢性病一级定点门诊报销60%,二级定点门诊报销40%,一般门诊项目的封顶线为每人每年200元,门诊慢性病项目的封顶线另行制订。  

(二)镇、街道卫生院的住院费用起付线300元,300元以下部分不予报销,300元以上部分按照70%的比例报销。  

(三)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费用(除慢性病门诊费用以外)不予报销。二级医院起付线500元,起付线以下部分不予报销,起付线以上部分按每人次实际住院费用(指住院总费用扣除不予支付后的部分)实行分段累计报销。起付线-5000元报销30%5001-10000元报销35%10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5%。到三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起付线1000元,起付线以下部分不予报销,起付线-5000元报销20%5001-10000元报销30%10000元以上部分报销40%,未经批准者,不予报销。  

(四)住院费用采取即时报销的办法,不可累计报销。参合农民在同一医院连续住院的,一级医院起付线为第一次300元、第二次200元,二级医院起付线第一次500元,第二次400元,三级医院起付线第一次1000元、第二次800元,从第三次住院开始起付线为零。  

(五)生育费用每次定额补助300元,病理性产科按照住院标准报销。筹资日截至后出生的婴儿,其母已参加新农合的,可以其母亲的名义享受合作医疗待遇。  

(六)精神病患者在全潍坊市范围内可自主选择精神病专科医院就诊,不需要办理转诊手续,不设起付线其费用报销寿光市内按照70%比例报销,寿光市外按照45%比例报销。  

(七)住院中草药和中医诊疗费用在按照本级医院比例报销的基础上按照10%的比例进行增加补偿。  

(八)每人每年累计最多报销60000元。  

(九)严格执行《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2007)版》,目录外用药占总费用的比例在村和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应分别不高于5%10%15%20%  

(十)本年度未参与报销的农户由所在镇(街道)卫生院对其家庭成员进行一次免费健康查体,查体费用按照成本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支出。  

第十五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患病必须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质优、价廉、方便、快捷、热情周到的医疗服务。

(一)实行定点就诊制度。参合农民患病须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方可享受合作医疗待遇。

(二)实行转诊制度。参合农民到寿光市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不需要办理转诊,但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需要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参合农民到外地打工上学的,可以经市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同意后在其打工、上学地点指定一家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疗机构,参合农民在指定医疗机构就诊住院不需要办理转诊手续。参合农民在外出期间突发急症的可以根据相关急症证明、病历等材料回当地农合办办理审批报销手续。  

具体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和转诊手续由寿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订。

第十六条 医药费报销程序:

在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然后持有效单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及相关材料在能即时报销的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或到所在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报销相关费用。可随到随报,住院费用不可累计报销,费用不能跨年度。

第十七条 发生的非医疗服务费用、交通事故及意外伤害等非正常原因引起疾病的医药费用、到非定点或非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不整户参与的农民发生的医药费用不列入报销范围。具体内容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另行公布。

   

第五章     监 督

   

第十八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第十九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减免或者增加农民应当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不得擅自更改补偿待遇、拖欠农民报销的医药费用、挪用合作医疗基金,否则,视情节轻重,由市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分别给予责令改正,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出借他人,伪造、涂改医药费单据等行为者,一经查实,注销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取消本户当年报销资格,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回违规报销医药金额。

第二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罚款、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定点资格等处分。

(一)不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收费标准的。

(二)不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规定,造成资金浪费的。

(三)不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造成人证不符,冒名就医的。

(四)利用工作之便,虚开发票,搭车开药,或将不予报销的医药费用转化为报销范围的。

(五)不因病施治,乱检查、乱开药的。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0911日起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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