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在助推创业、带动就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央、省、潍坊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前段工作实际,按照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期限的原则,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组织指导与业务开展
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寿光市支行是我市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落实工作的管理和组织部门,对我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实施指导。市农村商业银行为我市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市妇联(城乡妇女创业)、市农村商业银行共同承担全市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开展工作。各有关单位加强沟通协作,建立联动机制,实行责任分工负责制,开展小额担保贷款推荐和发放业务。
二、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须具备的条件
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是指凡在我市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自主创业人员或企业,主要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军队复员退伍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随军家属、残疾人、被征地农民、返乡农民工等自主创业人员,以及由以上人员组织创办的小企业和招用上述人员达到一定人数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三、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需提报的资料
(一)个人贷款申请。个人申请贷款须提供《寿光市小额担保贷款推荐表》、身份证、户口本及经工商部门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及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资料。不同类别贷款申请人员还须分别提供如下材料: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须持《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
2.退伍军人须持《退伍证》或《城镇退役军人自谋职业证》;
3.大中专毕业生须持《毕业证》和《就业报到证》;
4.随军家属须持《结婚证》及配偶军人相关证件;
5.被征地农民、返乡农民工须持所属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证明;
6.残疾人须持民政部门签发的《残疾人证》。
(二)企业贷款申请。企业申请贷款须提供《寿光市小额担保贷款推荐表》、申请人身份证明、经工商部门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编码证》、《税务登记证》及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资料。同时还须提供如下资料:
1.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花名册;
2.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的相应身份证明;
3.企业与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的《劳动合同》;
4.企业为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证明。
四、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和期限
(一)贷款额度。对符合条件人员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其中:大中专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可放宽至8万元,对前景好、见效快、风险小、信誉好,带动就业在3人以上的创业项目,并符合现行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条件的城乡妇女,最高贷款额度可放宽至8万元(家庭服务业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组织起来合伙创办的企业,根据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30%(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贷款额度一般在100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贷款期限。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一次。
五、贷款申请与业务办理流程
1.贷款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城乡妇女到市妇联进行申请登记后进入本流程),填写《寿光市小额担保贷款推荐表》。
2.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即时审核贷款申请人提报材料,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贷款项目现场考查,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统一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3.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材料齐全并符合贷款条件的,由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统一向市农村商业银行推荐。
4.经办银行收到规范齐全的小额贷款申请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估、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 在10个工作日内审结担保手续并发放贷款。
5.各环节审核中出现申请人不符合贷款条件时,经办人应及时告知贷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一)贴息范围。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外的商贸、服务、生产加工、种养殖等各类经营项目都视为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纳入财政贴息范围。
(二)贴息对象与标准。微利项目贴息对象包括个体经营项目以及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小企业。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大中专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及城乡妇女等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及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经济实体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包括按规定执行的利率上浮部分产生的利息;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三)贴息计算。小额担保贷款贴息金额,在国家规定的借款额度和贴息期限内,按实际借款额度和计息期限计算。经办银行按照国家会计制度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个人微利项目和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计算贴息的时间按照经办银行贷款的结息时间确定,贷款展期和逾期不贴息。
(四)贴息资金拨付。每季度结息日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将贷款利息支付凭证及还款证明送交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集中报市财政局审核,确认无误后将贴息资金拨付贷款申请人。
七、小额担保贷款监管与风险防控
(一)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妇联、经办银行按照各自职责到现场对贷款申请人的资格、信用和经营项目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发放贷款和贷款额度,并对贷款申请期限做出答复;经办银行要加强与贷款人的联系,对贷款的用途、产生的效益以及贷后经营状况和按期还贷能力进行分析检查,对贷款人按期还贷的基本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对可能出现的贷款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
(二)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担保基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委托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运作管理,并专户存入经办银行,专项用于小额贷款担保,担保基金产生的银行利息,并入担保基金中。市财政部门与市农村商业银行签订协议,担保基金自动为符合规定的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市财政部门对担保基金的运行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并提供业务指导。
(三)确立小额担保贷款风险警戒线。当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代偿率达到1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小额担保贷款,通过实施追偿,确定仍无法收回的贷款不良损失由财政部门和经办银行各承担一半,并采取进一步风险控制措施,待代偿率降低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业务。
八、各部门职责
(一)财政部门职责:负责牵头组织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因地制宜地推动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开展;筹集资金设立担保基金,定期调研贷款需求情况,合理调整基金规模;及时足额拨付有关资金,建立健全小额担保贷款代偿损失补偿机制;加强对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负责申请人的资格审查,指导申请人办理贷款;配合经办银行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调查;协助经办银行向未按期还款的申请人催收贷款;宣传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引导各类人员正确理解政策;及时与相关部门、经办银行沟通信息。
(三)人民银行职责:负责督促检查经办银行贯彻落实情况,协调好经办银行与相关部门的关系;及时掌握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有效指导经办银行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确保小额担保贷款业务顺利开展。
(四)经办银行职责: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回收工作;调查贷款申请人和反担保人情况,核定其贷款额度和期限;合理简化贷款手续,对已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设立台帐,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申请人未能按期还款的,要及时通报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民银行、妇联等部门,共同做好催收贷款工作。
(五)妇联组织职责:负责做好创业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登记服务和推荐工作;协助做好个人资信评估、贷款发放和回收工作;指导妇女选择合适的创业项目,跟踪项目实施,积极帮助解决承贷妇女困难,切实增强妇女创业就业和致富还贷能力。
(六)团委、残联、教育、工会等部门职责:要充分发挥贴近基层的优势,做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宣传工作,扩大政策知名度;要加大创业人员培训力度,指导选择合适创业项目,跟踪项目实施;要协助经办银行做好个人资信评估、贷款发放回收工作,切实防范和控制贷风险。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申请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