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高新基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跨跃式发展,参照国家、省及潍坊市有关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基金是指政府筹集,用于扶持成长型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平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专项资金。高新基金重点支持在我市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成长型企业从事高新技术领域内科研、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 高新基金的管理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原则,建立完善政府为引导、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及市场化规范运作机制,实行企业申报、专家评估、高新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定向使用和安全增值。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高新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是基金管理和使用的决策机构。市政府成立高新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科技、财政、经信、发改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组织开展工作。高新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设立专家库,根据工作需要,从中聘用若干名专家,参加相关项目的论证评估。论证评估机构由市科技局、财政局、经信局、发改局及高新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聘任的专家组成,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
成立寿光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金投资公司(以下简称高新基金投资公司),作为寿光市高新基金管理专门机构。负责基金全过程管理,包括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商务合同、基金投放、基金回收及项目跟踪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也可作为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融资平台。
第五条 职责分工。市科技局、经信局、发改局的职责:
(—)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支持重点,编制年度高新基金项目申报指南;制定项目评估实施细则和企业信用评估细则;
(二)编制项目管理费预算,并具体管理项目管理费;
(三)建立和管理专家库,负责专家的选聘工作;
(四)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商务合同草案等资料进行论证评估;
(五)汇总论证评估意见,形成评审结果,提报高新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六)项目的组织实施及验收;
(七)参与高新基金的回收。
市财政局职责:
(一)负责项目的筛选、审核及上报;
(二)负责高新基金的筹集、回收;
(三)参与高新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组织的项目论证评估;
(四)制定项目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五)依据高新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审定结果下达项目基金使用计划;
(六)负责高新基金的日常管理;
(七)参与项目的组织实施及验收。
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一)负责项目实施并严格履行合同中约定的相关条款和落实项目各项指标;
(二)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有关财务报告;
(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工作程序。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编制的年度高新基金项目申报指南,由财政局和科技局联合对上报项目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项目上报到高新基金管理领导小组;高新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授权高新基金项目论证评估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报告报高新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和公示;财政局下达资金计划,拨付项目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具体实施,保证项目资金有效运营和基金的安全及回收。
第三章 基金筹集、支持重点与开支范围
第七条 高新基金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财政预算拨款;
(二)通过银行借款或发债等方式融资;
(三)接受社会捐赠;
(四)支持企业发展的其他财政性资金也可以基金方式发放,纳入基金管理。
第八条 高新基金的投放应坚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向,重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能够体现技术效益规模、大幅增加财政收入、在业界占领先地位的研发平台建设及产业化项目等,具体为:
(—)国家级或省级技术研发中心建设;
(二)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
(三)形成基金资产的公共技术平台、企业孵化器及大型专业设备等;
(四)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重大、共性、关键性研发项目;
(五)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或专利技术实施;
(六)经市政府批准的与科技发展相关的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高新基金不予支持:
(—)知识产权有争议;
(二)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违法被执法部门查处;
(三)申请单位因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财政和有关部门的调查;
(四)有能力提取技术开发费但未提取或未提足的;
(五)项目的土建工程。
第九条 高新基金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和项目管理费。
(一)项目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研究开发或产业化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关键实验设备及软件费、能源材料费、实验外协费、现行制度规定及经财政部门批准的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相关费用。不含土地征购和土建工程的支出。
(二)项目管理费是指高新基金管理部门为组织项目申报及项目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项目申报指南、专家评估论证、招标、监理、验收、绩效评估、媒体公示信息发布、项目委托审计及项目储备库管理、有关法律事务费用及与项目管理有关的其他费用。具体额度由高新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授权市财政局核定。
第四章 投放方式
第十条 根据高新基金重点投向及项目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支持方式,以有偿支持为主。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两年,最长不超过三年,在基金回收期限内可循环投放。
(一)具体方式:委托银行低息借款、风险投资、设备购置租赁、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
(二)委托银行低息借款: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究开发成果专业化,以形成规模生产能力方面的项目,根据项目情况,按不超过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50%收取利息。
(三)风险投资:重点支持具有上市潜力且已制定上市计划处于孵化期至扩张期的科技型创业企业。采取投资入股的形式,在企业上市后或适当时机退出。
(四)设备购置租赁:由项目单位提出技术研发设备清单,市政府实施采购并进行产权登记后租赁给项目单位。
(五)无偿资助:技术研发及创新活动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共性技术、专有技术和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技术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及技术标准规范研制以及经市政府确认需要支持的项目。
(六)贷款贴息:利用银行贷款实施现有成果转化、产业化方面的项目。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五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每年年初,根据年度扶持重点和企业提报的申请,市财政局和科技局联合对项目进行初审,按要求向高新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提报相关项目资料。
第十二条 项目审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市科技局牵头组织财政、经信、发改等部门和相关专家共同对初审的项目进行考察、评估、论证,形成评审报告,报高新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二)高新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对审定的项目公示;
(三)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四)高新基金投资公司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技术合同、商务合同,并报高新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备案;
(五)高新基金投资公司依据基金使用合同核拨资金。
第十三条 高新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委托项目主管部门,按照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的高新基金使用合同,参与基金的统一回收。根据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编制年度回收计划,原则上三年为一个回收周期,前两年回收基金不低于投放总额的50%。
第十四条 高新基金投资公司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负责高新基金的日常管理。因技术、市场、管理和环境等因素致使项目发生重大变化而不能履行合同的,项目主管部门应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项目承担企业提取的技术开发费或自筹资金足以满足项目需求的,应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前回收所投放资金。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科技局、经信局、发改局依据签订合同对高新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或承担单位收到资金后,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尽快组织项目的实施,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政策、招投标管理规定,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资金,并按要求提交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及绩效报告。项目完成后,按照要求进行项目验收。获得基金支持的企业及其高层管理人员,三年内不得购买豪华轿车等高档奢侈品。
第十七条 高新基金实行专款专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弄虚作假或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责令其退回全部资金,并在三年内取消该单位申报资格。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高新基金的行为,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基金等措施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参与论证、评估的专家利用论证、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不再聘用;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