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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光市企业划型与动态管理实施办法
中国·寿光 shouguang.gov.cn 点击数:  2009年02月18日 打印文章 

 寿发〔20092

 

 

中共寿光市委

寿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寿光市企业划型与动态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市直各部门、正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寿光市企业划型与动态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寿光市委

寿光市人民政府

2009210

 

寿光市企业划型与动态管理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工业强市步伐,进一步搞好对企业的管理和服务,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扶优扶强,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划型标准

(一)对全市企业打破隶属关系,不分行业和所有制性质,统一按照上年度实缴税金额进行划型排序。实缴税金500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型企业;实缴税金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大型企业;实缴税金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实缴税金1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对企业集团内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的考核,以企业集团为单位进行,其奖金分配由企业集团内部自主考核确定。

(二)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实缴税金达到50万元以上的,按大中型企业进行管理服务。其中,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为大型企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为中型企业。

(三)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实缴税金过500万元的,按大型企业进行管理服务。

 () 出口创汇企业,不受实缴税金数额的限制,以出口创汇额的大小划型。凡上年度自营出口创汇2000万美元以上的为大型企业,2000万美元以下、1000万美元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五)对大中型企业(以下大中型企业不作特殊说明的统含特大型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1月底前,由市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上述标准,进行考核评定,并重新公布当年度的大中型企业名单。

(六)为进一步扶优扶强,逐步提高大中型企业的档次和质量,对大中型企业按划型标准实行末位淘汰,大中型企业总数控制在100家以内,其中特大型企业控制在10家以内。

二、管理服务内容

研究制定扶持大中型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参与论证大中型企业发展战略及中长期规划;监测、分析各大中型企业的经济运行态势,收集、整理和发布经济信息;定期调度大中型企业投入和招商引资完成情况;及时帮助解决企业改革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作用,为企业发展搞好服务。

三、有关政策及待遇

(一)大中型企业法人代表可参加与企业工作有关的正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范围的重要会议及活动。特大型企业可参与市委、市政府全市企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的研究。

(二)推选市委委员、人大常委、政协常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各级先进模范时,优先考虑大中型企业法人代表。

(三)实行市级班子领导联系重点企业制度。特大型企业、大型企业由市级班子主要领导和市委常委包靠,中型企业由市级班子其他领导成员包靠。特大型企业、大型企业法人代表可直接与市委书记、市长联系;中型企业法人代表可直接与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联系。企业遇到重大特殊问题时,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实行现场办公,集中研究解决。

(四)大中型企业法人代表的子女接受免费九年义务教育。

(五)特大型企业法人代表的一名子女全日制大学毕业后可优先录用到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

(六)每年免费组织特大型企业法人代表到国外学习考察一次,组织大型企业法人代表国内疗养10天,中型企业法人代表国内疗养7天。

(七)每年组织大型以上企业法人代表到国内一流医院免费进行一次查体,中型企业法人代表到省内一流医院免费进行一次查体。

(八)根据企业需要,公安机关要积极协助、指导大中型企业做好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维护好企业周边秩序。

(九)职能部门对大中型企业的收费,按照向社会承诺的最低收费标准收取,并公开有关收费额度;同时,积极争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支持,实行最大限度优惠。

(十)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在信贷、贴息政策等方面重点向大中型企业倾斜。

(十一)优先为大中型企业引进各类技术、管理人才。

(十二)职能部门确定国家垄断性商品价格,举行价格听证会时,应从有关大中型企业负责人中邀请一定数量的代表参加。

(十三)职能部门及其所属经营单位为大中型企业提供有偿服务时,应按法定程序参加企业组织的公开招、投标等活动,不得有强制性收费服务行为。

(十四)在组织企业评议职能部门时,相应增加大型以上企业的选票比重,大型企业选票增至3张,特大型企业4张。

(十五)按企业实缴地方税金情况,对大中型企业法人代表设基数奖、增幅奖、特殊贡献奖三个奖项。

基数奖:以上年度实缴地方税金额为基数,当年实缴地方税金达到基数的,按基数的0.05%奖励。

    增幅奖:以上年度实缴地方税金额为基数,当年实缴地方税金额比上年度增长的,按增加额的1.5%奖励。

    特殊贡献奖:以上年度实缴地方税金额为基数,当年实缴地方税金额增幅较大的可被授予特殊贡献奖。大型企业实缴地方税金比上年度增幅超过20%的,奖5万元;中型企业实缴地方税金超过1000万元,或者实缴地方税金达不到1000万元,但同比增幅超过50%的,奖3万元。对特大型企业的特殊贡献奖,根据年终实缴税金情况,由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

   (十六)设立主营业务收入增长奖。以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的,按新增额的万分之一奖励企业法人代表,奖励最多不超过50万元。”

(十七)设立新创知名品牌奖。凡当年获得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著名商标的企业或获得省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山东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法人代表10万元。凡当年获得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的企业或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法人代表100万元,奖金分三年兑付,前两年分别兑付35%,第三年兑付30%。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法人代表10万元。

品牌奖励以企业当年度获得的最高一级品牌计奖,不重复奖励,复评后的商标(名牌)不再奖励。

(十八)设立科学投入奖。对企业已竣工的项目进行考核,以企业当年直接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为基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鼓励类且手续齐全的项目,每3000万元奖励1万元,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目录且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项目,每3000万元奖励1.5万元。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手续不全,或既不产生效益、又无法正常运转的已完工项目,不予考核奖励。重特大项目由市工业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十九)设立节能降耗考核奖。对全市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进行节能指标考核。以节能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各企业万元产值能耗为基数,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不奖不罚,每多降1个百分点奖励法人代表当年奖金总额的3%,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十)设立自主创新奖。凡当年获得潍坊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奖励法人代表3万元;凡当年获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奖励法人代表5万元;凡当年获得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当年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奖励法人代表10万元。凡企业项目列入省技术创新重点项目计划并于考核年度通过鉴定验收的,每个项目一次性奖励法人代表5万元。凡当年通过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上述奖励外,省级的奖励法人代表2万元,国家级的奖励法人代表5万元。

寿发[2005]37号《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意见(试行)》文件中大中型企业法人代表奖励部分纳入本《办法》,年终一并兑现奖励。

(二十一)设立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奖。凡纳入高新技术产业产值统计范围内的企业,按新增产值的万分之五奖励法人代表,奖励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二十二)设立污染减排奖。各企业燃煤电厂必须按期完成脱硫工程建设,不能按期完成的,扣减法人代表当年奖金总额的10%;提前完成的,奖励法人代表10万元。

各企业主要污染物必须达标排放。鼓励企业加快污染深度治理工程建设,对列入重点污染减排的企业,达到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 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优于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不一致的执行高标准)10%以上的,奖励企业法人代表5万元,废水、废气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扣减法人代表当年奖金总额的10%

(二十三)设立企业上市融资奖。在境内外资本市场首次发行股票上市交易的,按融资后实际投放寿光到位资金额的千分之二奖励上市企业法人代表;同一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二次以后再融资的,按再融资后实际投放寿光到位资金额的千分之一奖励上市企业法人代表;每项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凡上市企业纳入大型企业管理。

(二十四)设立50强大中型企业位次奖。凡进入50强的大中型企业,每前移一个位次,奖励法人代表5000元。

(二十五)在市委、市政府组织参加的经贸活动中,重点宣传和推介大中型企业。

市报社、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重点宣传业绩突出的大中型企业及法人代表;积极邀请上级新闻单位对其加强宣传;大力总结推广大中型企业改革发展的经验做法。

(二十六)对大中型企业其他相关工作的考核,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组织考核

(一)对大中型企业技改或新建投资过3000万元的项目情况,实行每月调度通报、半年检查总结、年终验收评比制度。

(二)全市大中型企业考核认定工作由市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参加,具体分工和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各企业考核资料上报时间截止到每年115日前。

(三)对大中型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的年度奖励,经市工业领导小组研究通过,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兑现。受奖励的企业法人代表要按照税法有关规定,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四)以上年度实缴地方税金额为基数,特大型企业当年实缴地方税金额降幅大于15%的,大型企业当年实缴地方税金额降幅大于10%或者中型企业当年实缴地方税金额降幅大于5%的,取消该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的一切奖励。

(五)大中型企业当年出现下列问题的,取消参评奖励资格:

1、重大安全事故;

2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市政府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或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3、未完成节能目标责任书规定的能耗指标;

4、重大刑事案件、治安责任事故;

5、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6、班子成员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7、在纳税、投入方面有弄虚作假行为。

五、附则

(一)本办法所涉及的所有奖惩在下一年第一季度内全部完成兑现。

(二)本办法所涉及的企业法人代表的奖金,按税收上缴渠道由市财政和镇(街道)财政分别承担。

(三)本办法由市工业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四)本办法由市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作者:中国寿光 来源:中国寿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