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寿光市委员会关于加强常务委员会建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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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1月21日 【打印文章】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十七大精神,切实加强政协寿光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协常委会)自身建设,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不断提高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成效,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政协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市政协常委会主持市政协委员会的会务,肩负着团结全市社会各界人士,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共同致力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伟大目标的职责。
第二条 市政协常委会的职权是:召集并主持市政协全体委员会议;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政协章程规定的任务和上级政协的决议;执行市政协全体会议决议;审议通过提交市委、市人大和市政府的重要调查报告和建议案;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市政协副秘书长;决定市政协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第三条 市政协常委会实行委员会制,需要常委会作出决定的会务工作,要发扬民主,充分进行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理。
第四条 市政协常委具有以下权利:通过市政协举行的例会和组织的活动,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全市重大事务的协商讨论;对国家机关及其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参与重大问题的调查和视察。
第五条 市政协常委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自觉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统战理论、人民政协理论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代科技文化知识和法律法规,增强贯彻执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六条 市政协常委要带头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市政协常委会和常委专题座谈会,鼓励每位常委畅所欲言,集思广益,提高会议的质量和成效。
第七条 市政协常委要关心国家大事,增强知情议政意识。要积极参加市政协组织的视察、考察、调查、检查、咨询服务、研讨论证活动以及形势报告会、情况通报会等。每位常委每年至少要提出一件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提案。
第八条 市政协常委要密切与社会各界人士的联系,及时征集和向市政协反映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要热情向各自联系的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要改革举措,主动做好协调关系、化解矛盾、促进团结的工作。
第九条 市政协常委要增强纪律观念,模范地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带头执行政协章程和有关决议,廉洁勤政,树立良好的委员形象。要积极参加市政协举行的全委会议、常委会议、常委专题座谈会和其他一些活动。因公、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出席时,应由本人或通过所在单位向政协办公室请假。每位常委参加政协活动(出席会议和参加视察、调查的次数、时间,书写提案的数量及效果等)的情况,每年由市政协办公室向常委所在单位和本人通报一次。在本届任期内如无特殊原因又不经请假批准,三次不参加市政协常委会议,即视为自动辞去常委职务。
第十条 本规定自市政协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