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自即日起,进行为期四个月的市容环境卫生集中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市区主次干道两侧、公共场所、广场及周边严禁摆摊设点、店外经营、占道维修、洗车及堆放货物、杂物等各类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经营或生产作业活动。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随地吐痰或便溺;2.乱扔果皮、纸屑、塑料袋等废弃物;3.乱倒垃圾、污水;4.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或其他废弃物;5.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或城市道路两侧树木、杆线上晾晒衣物、乱贴乱画;6.其他损害市容市貌的行为。
三、露天烧烤、早夜市、食品摊点合法经营者必须在指定区域内规范经营,保证环境卫生整洁。自发形成的露天早、夜市及学校、居民区附近摊点,一律予以取缔。
四、各类机动、非机动车辆在划定车位内停放,严禁乱停乱放。
五、各建筑工地必须按要求设置围挡、出入口硬化,严禁车辆带泥带土上路。
六、各责任单位要在两天内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整改,逾期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清理。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对破坏市容市貌的违章违法行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肃查处。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