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鲁卫农卫发[2009]5号)规定,对我市2010年度新农合补偿方案调整如下: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定点镇、街道卫生院和卫生所就诊发生的门诊费用(包括门诊辅助检查费用),报销比例为26%,门诊中草药和门诊中医治疗项目费用报销比例为36%,门诊慢性病一级定点门诊报销60%,二级定点门诊报销40%,一般门诊项目的封顶线为每人每年300元(以户为单位计算),门诊慢性病项目的封顶线另行制订。
二、镇、街道卫生院的住院费用起付线300元,300元以下部分不予报销,300元以上部分按照70%的比例报销。
三、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费用(除慢性病门诊费用以外)不予报销。二级医院起付线500元,起付线以下部分不予报销,起付线以上部分按每人次实际住院费用(指住院总费用扣除不予支付后的部分)实行分段累计报销。其中:501-5000元部分报销30%,5001-10000元部分报销35%,10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5%。经转诊到三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起付线为1000元,起付线以下部分不予报销。1001-5000元部分报销20%,5001-10000元部分报销30%,10000元以上部分报销40%。未经批准者,不予报销。
四、住院费用采取即时报销的办法,不可累计报销。参合农民在同一医院连续住院的,一级医院起付线为第一次300元、第二次200元;二级医院起付线第一次500元,第二次400元;三级医院第一次1000元,第二次800元。从第三次住院开始起付线为零。
五、生育费用每次定额补助300元。筹资日截止后出生的婴儿,母亲已参加新农合的,可以其母亲的名义享受合作医疗待遇。
六、精神病患者在全潍坊市范围内可自主选择精神病专科医院就诊,不需要办理转诊手续,不设起付线。其费用报销寿光市内按照70%比例报销,寿光市外按照45%比例报销。
七、住院中草药和中医诊疗费用在按照本级医院比例报销的基础上按照10%的比例进行增加补偿。
八、每人每年累计最多报销60000元,费用不能跨年度报销。
九、严格执行《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2009新版),目录外用药占总费用的比例在村和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应分别不高于5%、10%、15%和20%。
十、本年度未参与报销的农户由所在镇(街道)卫生院对其家庭成员进行一次免费健康查体,查体费用按照成本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