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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出台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寿光 shouguang.gov.cn 点击数:  2010年08月24日 打印文章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170号)文件精神,支持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近日,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林业局、银监会山东监管局、保监会山东监管局联合制定下发了《山东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出台使林地、林木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不动产,进一步拓宽了林业发展和农民致富的融资渠道,缓解了长期制约林业发展的资金瓶颈问题,强化了林业的生态地位、社会地位、经济地位和市场地位。

《办法》规定在省内从事林业生产经营并依法取得《林权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其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为抵押物,可以申请贷款。

《办法》明确了可用于抵押的林权范围,除了特殊保护地区和特殊用途的公益林、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林权不得抵押,一般公益林的使用权可以用于抵押,其中包括用材林、经济林等商品林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及其林地使用权;一般公益林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及其林地使用权;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林地使用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符合条件的国有林权、集体林权、共有林权及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及公司取得的林权。

  《办法》规定,林权抵押贷款资金应优先用于与林业发展相关的项目;林权抵押期限不得超过《林权证》规定使用期限,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对于符合条件的林权抵押贷款,利率应低于信用贷款利率;小额贷款和林农联保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对于符合条件的林权抵押贷款国家予以贴息;生态公益林建设,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绿化予以重点扶持,采取预期评估法,抵押率控制在40%60%等。

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创新之处在于它打破了长期以来银行贷款抵押以房地产为主的单一格局,引入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这一新型抵押物,将林地、林木变成了具有增值潜力、投资效益、发展活力的商品。目前,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正有条不紊的进行。(市林业局/马玉龙提供)

  作者:市委办公室 来源:中国寿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