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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9年01月21日
为保障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潍坊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定义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下简称农村低保资金)是指用于保障农村低保对象基本生活的专项资金。
二、农村低保标准和资金来源
农村低保标准:从200611日起,我市农村低保标准从660/人年提高到了800/人年。资金来源:市级财政和镇(街道)级财政各负担50%
三、农村低保资金的使用范围
农村低保资金的使用原则上只限于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以及水电燃煤(燃气)费用和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
四、农村低保资金的发放
各镇(街道)财政所、民政办要安排专人负责农村低保对象的调查摸底工作,并将调查情况于每季首月7日内报市民政局审核,民政局于每季首月10内报市财政局审批。
1、市级农村低保资金的发放
市财政局审批后,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于每季首月15日内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农村合作银行,由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
2、镇(街道)农村低保资金的发放
镇(街道)财政所、民政办要于每季首月15日内将资金发放到农村低保对象手中。在资金发放的同时,农村低保对象、财政所和民政办发放人员要在民政局统一印制的潍坊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低保金领取表上签字或盖章。农村低保金领取表的复印件要于下季度首月7日内上报市财政局和民政局备案。
五、农村低保资金的监督检查
1、市财政局、民政局将建立定期检查制度,每半年对镇(街道)农村低保资金的配套和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每年年底将组织纪检、审计等部门进行审计检查。
2、对农村低保资金拨付不到位的镇(街道),市财政局将从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扣留,通过民政局直接发放到农村低保对象手中。
3、对于不按规定使用农村低保资金的,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办法由市财政局、民政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20064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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